發布于:2020-02-11
深財購〔2019〕58號
市政府采購中心、各高校和科研院所、各社會采購代理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科技部等6部門印發〈關于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科發政〔2019〕260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市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深府規〔2018〕9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推進政府采購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方面的自主權,加強對采購活動的事中事后監管,現制定相關措施,加強和改進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于納入我市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具體名單詳見附件1和附件2)
本通知所稱科研儀器設備是指納入我市政府集中采購范圍的用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及其他科技活動的設備。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據擬采購設備用途,自行確定是否屬于科研儀器設備??蒲袃x器設備的確定應當堅持最小化原則。擬采購設備能夠拆分的,只能將其用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及其他科技活動的設備確定為科研儀器設備。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在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科研儀器設備,由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等規定自行采購。
二、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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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購科研儀器設備,可自行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購中心或社會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機構)組織實施。
高校和科研院所自行組織或者委托招標機構采購的,應嚴格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等規定執行,并在深圳市政府采購網公示采購信息,不得規避政府采購法定流程。
(二)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
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產品。高校和科研院所需要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的,參照《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教學科研類設備控制、允許進口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和〈深圳市檢驗檢測類設備控制、允許進口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通知》(深財購〔2016〕21號)的規定執行,財政部門全面取消審批,改由采購單位自行審核。
采購允許類進口產品清單范圍的產品時,視同已取得進口產品備案,不需再組織專家論證,可直接開展采購活動。采購控制類進口產品清單范圍的產品、未納入清單范圍的進口產品時,應自行組織專家論證,參與論證的專家可自行選定,專家名單及論證意見隨采購文件存檔。同一預算年度內同一進口產品已經組織專家論證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再次采購無需重復組織專家論證,可在編報政府采購計劃時直接附上原專家論證意見。
?。ㄈ┳灾鬟x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
開放政府采購專家庫抽取權限。將我市政府采購專家庫的抽取權限向高校和科研院所開放,充實相關項目自行組織采購的評審專家數量。
授予庫外專家選擇權。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可在政府采購專家庫外自行選擇評審專家。評審專家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嚴格執行回避制度。評審活動結束后,高校和科研院所或者招標機構應在評審專家名單中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進行標注,并隨同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
(四)優化政府采購方式管理
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科研儀器設備,可依法自主選擇采購方式,增強采購靈活性和便利性。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投標程序,縮短采購周期。
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含)以上的科研儀器設備,因獨家代理或生產等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的,或者科研儀器設備已經按規定程序集中采購,但無法產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需要自行采購的,申請時可注明“科研儀器設備”,財政部門予以優先審批。
三、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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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和科研院所應按照《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活動內部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99號)、《深圳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深圳市本級采購人政府采購工作責任制管理辦法〉的通知》(深財購〔2019〕27號)的規定,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規定,加強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內控管理,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相關規定;要嚴格控制科研儀器設備范圍,加大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力度,尤其在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環節,應切實履行采購單位主體責任,確保項目質量和采購效率;要建立完善的科研儀器設備耗材采購管理制度,對確需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方式的采購作出明確規定,確保放而不亂。
自行組織采購活動時,應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具備政府采購專責機構和場地,有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招標能力,內控制度健全,配備與采購規模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采購人員,不斷提高人員的專業水平及采購活動組織能力,保證采購活動依法合規、有序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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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購科研儀器設備,應按我市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計劃。編報采購計劃時,應勾選“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允許類進口產品或控制類進口產品、未納入清單范圍進口產品的,應在編報采購計劃時上傳允許類進口產品說明或專家論證意見表;自行組織采購的,在招標機構欄中選擇“自行組織實施”;委托招標機構采購的,在招標機構欄中選擇相應的招標機構名稱。
高校和科研院所應按照《深圳市財政委員會轉發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深財購〔2015〕19號)的規定,主動或由招標機構通過深圳市政府采購網,公開采購預算、采購文件、采購結果和采購合同等政府采購相關信息,做到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全程公開、透明、可追溯。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屬于2020年度預算項目但在2019年提前進行采購的教學科研設備,按照《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教學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深財購〔2017〕30號)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高校一覽表
2.深圳市科研院所一覽表
3.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購進口產品專家論證意見表
深圳市財政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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