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于:2020-02-14
市級各預算單位,各區財政局、大鵬新區發展和財政局、深汕特別合作區發展改革和財政局,市政府采購中心,各社會采購代理機構,各供應商:
現將《財政部辦公廳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辦庫〔2020〕29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執行采購便利化政策,以滿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為首要目標,具體按照《財政部辦公廳關于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的通知》(財辦庫〔2020〕23號)和《深圳市財政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聯防聯控財政保障工作的通知》(深財辦〔2020〕2號)規定執行。
二、非疫情防控需要、非緊急的采購項目,建議采購人商招標機構暫停或延期開標。對于確需現場辦理或開展的采購活動,要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疫情防控指揮部門關于場所預防控制、清潔消毒、健康監測、復產復工等事項的有關規定,精心做好防控措施,確保不發生疫情傳播和擴散。
三、暫?,F場受理政府采購投訴和舉報,按照《深圳市財政局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通過非現場方式受理政府采購投訴舉報的通知》(深財購 〔2020〕 5號)規定執行。
四、相關質疑、投訴工作中需要計算工作日的,國家和我市規定的延長假期為公休日,不計入工作日。
五、自疫情防控終止之日起,即恢復正常采購活動。
特此通知。
附件:財政部辦公廳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辦庫〔2020〕29號)
深圳市財政局
2020年2月13日
相關文件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pdf